摘要:陈锦秀、方不六、王家梁、所地海南省临高县调楼镇黄龙村新路44号、所地海南省临高县调楼镇抱才村、
王妹诉{陈0X}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案
海口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海确字第2号
原告王妹,身份证号460028197506290900,女,31岁,汉族,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新盈镇头咀村委会第二队三横路002号。
委托代理人黄燕飞,身份证号460028195007070437,男,56岁,海南省临高龙力糖业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
{陈0X},身份证号460028195901261211,男,46岁,汉族,“琼临高10043”号船船主,住
{地址:0}。
第三人
{方1X},女,58岁,汉族,住
{地址:1}。
委托代理人
{王2X},身份证号460028194711060019,系
{方1X}的配偶,男,61岁,汉族,住
{地址:1}。
原告王妹在向本院办理债权登记后,就其与被告
{陈0X}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起确权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07年2月8日,
{方1X}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该案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并于同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07年3月14日、3月23日,本院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妹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燕飞,第三人
{方1X}的委托代理人
{王2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
{陈0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妹诉称:1997年至2003年被告
{陈0X}在经营 “琼临高10043”号渔船期间,共计向其赊购船用柴油价值人民币16 400元,被告为此于2003年4月5日向原告出具1份欠条作为凭据。后被告所属“琼临高10043”号渔船因另案诉讼已被法院扣押,法院已于2007年1月10日在《海南日报》上刊登了拍卖该船舶和债权登记公告,原告已依法向法院申请债权登记,并已得到法院的准予。为此特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还清原告欠款人民币16400元,并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3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