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方不六、王家梁、所地海南省临高县调楼镇黄龙村新路44号、所地海南省临高县调楼镇抱才村、
吴恒莲诉陈锦秀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案
海口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海确字第1号
原告吴恒莲,身份证号460029661209462,女,41岁,汉族,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新街管区小藤根1队。
委托代理人吴佩凡,身份证号46002 197105012631,男,36岁,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新英镇新街134号。
被告陈锦秀(又名陈锦绣),男,46岁,身份证号460028195901261211,汉族,“琼临高10043”号渔船船主,住
{地址:0}。
第三人
{方0X},女,58岁,汉族,住
{地址:1}。
委托代理人
{王1X},身份证号460028194711060019,系
{方0X}的配偶,男,61岁,汉族,住
{地址:1}。
原告吴恒莲在向本院办理债权登记后,就其与被告陈锦秀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起确权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07年2月8日,
{方0X}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该案的处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并于同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07年3月14日和3月23日,本院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恒莲的委托代理人吴佩凡,第三人
{方0X}的委托代理人
{王1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锦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恒莲诉称:被告陈锦秀在经营 “琼临高10043”号渔船期间,向其借款人民币16 000元,作为“琼临高10043”号渔船开支费用,并于2003年10月10日向原告出具1份借条为凭据。后被告所属“琼临高10043”号渔船因另案诉讼被法院扣押,法院已于2007年1月10日在《海南日报》上刊登了拍卖该船舶和债权登记公告,原告已依法向法院申请债权登记,并已得到法院的准予。为此特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还清原告欠款人民币16 000元,并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2 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