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光医学株式会社(PHOTO MEDI INC)诉{公司3}买卖合同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沈中民四外初字第36号
原告:韩国光医学株式会社(PHOTO MEDI INC)。
法定代表人:
{权0X},系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
{刘1X},系吉林
{刘1X}律师事务所律师。
翻译人:
{韩2X}。
被告:
{公司3}。
法定代表人:
{李4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韩5X}。
原告韩国光医学株式会社诉被告
{公司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副庭长王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健主审,徐文彬参加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长期存在业务往来,2005年6月25日双方签订100%聚脂买卖合同,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发货,货物价值58728美元,相当于人民币46万元。被告提货后没有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延至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6万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我方承认收到原告的货物及应欠货款数额,但被告提供给我方的货物明显存在质量问题,请求法院予以鉴定。原告应承担减少价款,退货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原、被告签订出口销售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100%聚酯薄膜,货物总价值46万元人民币。合同约定后,原告交付全部货物后,被告未付货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
{公司3}于2006年10月13日给付原告韩国光医学株式会社10万元人民币;(已付)
二、被告
{公司3}于2006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韩国光医学株式会社7万元人民币;
三、被告
{公司3}于2006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韩国光医学株式会社7万元人民币;
四、被告
{公司3}于2007年1月30日前给付原告韩国光医学株式会社7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