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谭成林抢劫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渝一中法刑终字第101号
原公诉机关合川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成林,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云阳县栖霞乡红堰村4-16号。1997年5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3年5月刑满释放。2006年8月20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合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川市看守所。
合川市人民法院审理合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谭成林犯抢劫罪一案,于2007年1月16日作出(2007)合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谭成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6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谭成林伙同刘小林(另案处理)共谋盗窃后,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到合川市工业技术学校电脑室行窃,被该校教职人员梁建军、梁益华发现,被告人谭成林手持木凳与刘小林冲出电脑室,将前来抓捕自己的梁建军致成轻微伤,刘小林逃脱,被告人谭成林被当场捉获扭送至公安机关。
上诉事实,有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认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谭成林的供述;2、被害人梁建军的陈述;3、证人梁益华、梁益宽的证言;4、合川市价格事务所物品估价鉴定书;5、法医学鉴定结论书;6、户口证明;7、(1996)深中法刑一初字第465号刑事判决书。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成林与刘小林相互伙同,在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持械致他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由盗窃转化为抢劫,从而构成了抢劫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内处以刑罚。被告人谭成林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谭成林认罪态度较好,又未给失主造成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六十三条、第
二百六十九条、第
六十五条、第
五十二条、第
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谭成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