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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平面媒体广告发布协议证明北京万年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经纬德成公司孙宇签订广告发布协议的事实。
11、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记帐单证明:发票号201404020301418049,收款单位经纬德成公司,付款单位北京万年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营项目广告费,金额人民币67 452元,开票日期2005年2月24日。
12、中国农业银行转帐支票证明:出票方北京万年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05年2月25日,金额人民币67 452元。
13、北京博圣云峰广告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进帐单证明:2005年3月2日进帐金额人民币67 452元。
14、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京公刑技(文)检字(2005)0639号文检鉴定书证明:孙宇提供的内容为“经公司研究决定,我公司员工孙宇的2004年全年广告业务提成,可由收取的广告费中任意一笔不高于柒万元的广告费作为业务提成支付”的说明上的“北京经纬德成广告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与单位提供的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5)公物证鉴字6244号物证鉴定书证明:送检的“说明”上的“经纬德成公司”可疑印文与样本上相同内容的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5)公物证鉴字5874号物证检验报告证明:送检的“说明”上的印章印文与字迹形成的先后顺序为先有印文后有字迹。
1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名称经纬德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花荣,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18、经纬德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劳动合同书证明:孙宇于2002年5月17日通过招聘到经纬德成公司任业务副总。
19、经纬德成公司业务提成制度及补充规定证明了公司2004年对业务提成的相关规定。
20、支出凭单证明:公司支付孙宇2004年提成3500元。
21、抓获经过及人口信息表证明了孙宇被抓获及其身份的情况。
上述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核属实,亦予以确认。
关于孙宇及其辩护人所提的孙宇提供的提成制度是真实的及根据该份提成制度、公司未完全支付孙宇2004年的业务提成款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孙宇与经纬德成公司向司法机关提供了内容差异明显的公司2004年提成制度,根据在案证据,公司有关人员均证未见过孙宇提供的提成制度;孙宇提供的提成制度所用纸张下方注明公司地址为“北京工人体育馆南门5121室”,而公司于2002年搬至现代城以后在2004年仍沿用前述格式纸张不合常理,徐玮、闫红、陈叶红等证人的证言亦能印证;秦文等证人证明其所知道的提成制度与公司提供的基本一致,且与公司经理徐玮的证言相互印证,故孙宇提供的提成制度不真实,应当采信公司提供的提成制度;在案的支出凭单及证人证言均能证明公司已经根据提成制度完全支付孙宇2004年的业务提成款,综上,孙宇及其辩护人的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无事实根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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