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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宇职务侵占案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孙宇利用担任北京经纬德成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德成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侵吞公司业务款人民币67 452元且未退赔的事实是正确的。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徐玮(经纬德成公司经理)的证言证明:经纬德成公司于2001年1月9日在本市怀柔区注册,2002年将办公地址迁往朝阳区建国路88号现代城D座701室。其公司的业务副经理孙宇是2003年到公司上班,2005年3月初她要离开公司,其就安排财务清理孙宇的帐目,发现北京万年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未结的帐,会计安秀梅与对方联系,对方说孙宇已经把业务款结走了,其单位的发票是孙宇2005年2月24日让助理吴仕雅到公司财务领取的。其问过孙宇,她的意思是她应该拿这笔业务款。孙宇2004年的业务总量是15 319 448元,回款是13 451 365元,能提成的数额是
  
  613 236元,提成款是3500元。孙宇提供的这份“说明”,不是其公司出具的,公司与她没有经济纠纷。公司的提成制度是2004年6月7日制定的,后根据资金情况又作了补充规定。
  
  2、证人成娟(经纬德成公司出纳员)的证言证明:2004年10月份,其到经纬德成公司任出纳员,主要负责现金支出、转帐及收款。孙宇是经纬德成公司的副经理,主管公司广告业务,自己也跑业务,她有1笔北京万年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广告款没有结回公司。2005年2月24日,由其开出1张金额为67 452元的发票,领发票的是专门负责孙宇和王雅新客户服务的吴仕雅,其和孙宇通电话,她讲对方现在可以结帐了,先开这么多钱,其就开了发票,发票拿走以后孙宇就没把钱结回公司。2005年3月底的一天,会计安秀梅到万年花城公司对帐,对方讲这张发票上的钱已结清了,是孙宇结的帐。2005年2月7日第35号支出凭单是其制作的,是2004年孙宇的提成款支出,其将凭单中的“部分”两个字用刀片划掉了,原因是其在月底记帐时觉得这么写不合理,但不能说成是提成的一部分。
  
  3、证人陈叶红(经纬德成公司经理助理)的证言证明:2004年春节后,其到经纬德成公司任经理助理。2004年11月、12月份时,其负责管理过公司公章。其在文件上盖章时,需要有经理的签字,其没有在空白纸上盖过公章。其没有看到过孙宇提供的说明和提成制度,其到公司后,也不使用这样的纸张了。在其保管公章时,有时短时间离开办公室,有可能不锁抽屉。
  
  4、证人闫红(时任经纬德成公司出纳员)的证言证明:2002年1月,其到经纬德成公司工作,2004年9月初离开公司。2002年、2003年业务员的提成是月发和季发,当时报社是这样给返点的。2004年1月到6月份,报社不是按月给公司返点,公司也就没有按月发。2004年6月份就起草提成制度,有业务员到财务问提成制度有无写好,其讲要等徐总批。其没有见过孙宇提供的提成制度,另外其公司搬到现代城后就不用这种纸出台制度了,用的都是白纸电脑打印。报徐总的提成制度应该有好几页,其敢肯定不是孙宇提供的那份提成制度。单位的公章和合同章由陈叶红管理,她把这两个章存放在抽屉里,而且不上锁,有时业务员自己拿出章来盖合同,这种情况其看到过,非常普遍,但其没有看到过在白纸上盖章的现象。公司对回款期限有规定,超过期限回款就不给业务员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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