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吴秀岩、
孙宇职务侵占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二中刑终字第00057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宇,女,34岁(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吉林市,大学文化,原系北京经纬德成广告有限公司副经理,住北京市宣武区铁树斜街32号。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3月28日被羁押,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辩护人
{吴0X},北京市百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宇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二○○六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06)怀刑初字第003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孙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孙宇,听取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5年2月份,被告人孙宇在任北京经纬德成广告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北京万年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北京经纬德成广告有限公司的广告业务款67 452元占为己有。现赃款尚未退赔。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徐玮、成娟、陈叶红、闫红、安秀梅、贾鹤松、吴征宇、秦文、张超等人的证言,平面媒体广告发布协议、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记帐单、中国农业银行转帐支票、北京博圣云峰广告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进帐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北京经纬德成广告公司出具的证明、业务提成制度、补充规定及劳动合同书、支出凭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等书证、文检鉴定书、物证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等。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宇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公款,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故判决:一、被告人孙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二、被告人孙宇退赔北京经纬德成广告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七千四百五十二元。
孙宇的上诉理由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是:孙宇提供的提成制度是真实的,根据该份提成制度,公司未完全支付孙宇2004年的业务提成款;孙宇提供的内容为公司同意可由收取的广告费中任意一笔不高于七万元的广告费作为业务提成支付其2004年提成款的“说明”亦是真实的,孙宇将人民币67 452元占为己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