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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德胜支行诉胡健能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截止至2007年2月20日止,被告{胡3X}{梁4X}{胡5X}、祁顺欢尚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德胜支行诉被告{胡3X}{梁4X}{胡5X}、祁顺欢借款本息合计175685.76元(包括正常本金130807.38元,逾期本金38512.44元,欠供利息6365.94元),此后利息按(粤顺胜)农银保消借字(2003)第6431号《个人消费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日止;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德胜支行因被告{胡3X}{梁4X}{胡5X}、祁顺欢违约,向法院起诉而预付的一审受理费4295元、支付的律师费6265元,合计10560元,由被告{胡3X}{梁4X}{胡5X}、祁顺欢负担,并于2007年3月14日前支付完毕;
  
  三、被告{胡3X}{梁4X}{胡5X}、祁顺欢承诺按照以下方式偿还上述欠款:1、被告{胡3X}{梁4X}{胡5X}、祁顺欢分两次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德胜支行偿还逾期欠款,于2007年3月14日前先还逾期欠款25000元,剩余逾期欠款于2007年4月14日之前清偿完毕(其中利息按本协议第一条之规定计算至实际清还日止);
  
  2、2007年3月20日之后的到期贷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德胜支行与被告{胡3X}{梁4X}{胡5X}、祁顺欢按照编号为(粤顺胜)农银保消借字(2003)第6431号《个人消费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被告{胡3X}{梁4X}{胡5X}、祁顺欢于每月20日前按时归还欠款;
  
  四、被告{胡3X}{梁4X}{胡5X}、祁顺欢同意以其原已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山占里新村3巷3号房地产(粤房地证字第C1939055号)继续为本案所涉贷款作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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