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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德胜支行诉胡健能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摘要:胡海威、刘敏、何嘉莉、胡健能、梁银彩、胡岁恩、祈顺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仕版位阳北路8号、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山占里新村3巷3号、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山占里新村3巷3号,身份证号码:440623193805151715、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山占里新村3巷3号,身份证号码:44062319391014172X、

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德胜支行诉{胡3X}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佛中法民四初字第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德胜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顺峰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胡0X},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1X},广东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2X},女,汉族,1983年5月10日出生,住{地址:0}
  
  被告:{胡3X},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R038803(2),内地住{地址:1}
  
  被告:{梁4X},女,1966年10月28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K526369(7),内地住{地址:1}
  
  被告:{胡5X},男,汉族,1938年5月15日出生,住{地址:2}
  
  被告:{祈6X},女,汉族,1939年10月14日出生,住{地址:3}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德胜支行诉被告{胡3X}{梁4X}{胡5X}、祁顺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德胜支行于200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9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编号为:(粤顺胜)农银保消借字(2003)第6431号《个人消费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胡3X}发放贷款人民币25万元,贷款期限从2003年10月23日起至2008年10月20日止,采取等额还法,按月归还贷款,贷款年利率为6.138%,如遇利率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仍执行合同利率;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利率标准,如被告不按期还款,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有权按逾期的本金以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收逾期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息。合同还约定,如被告连续三期逾期或累计逾期六个月,原告即可行使抵押权或向保证人追索,因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同时原告与四被告约定,四被告以其共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山占里新村3巷3号房地产(粤房地证字第C1939055号)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原、被告依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此后,原告如期发放贷款,但被告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06年10月20日止,被告尚拖欠原告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39236.23元。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请求本院:1、解除原告与四被告签订的编号为(粤顺胜)农银保消借字(2003)第6431号《个人消费担保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胡3X}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39236.23元。其中包括:本金(逾期本金及未到期本金)134872.97元,暂计至2006年10月20日的利息4363.26元(此后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判令原告对四被告共同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容山占里新村3巷3号房地产(粤房地证字第C1939055号)在本案全部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6961.81元;5、被告{梁4X}{胡5X}{祈6X}对被告{胡3X}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6、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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