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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爱惠科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罗珠华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公司7}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公司7}{罗3X}之间系经销代理关系,在2004、2005年度就相继签订了《经销代理商协议书》。正是基于{罗3X}有代理{公司7}宣传、销售{公司7}产品的义务,所以{公司7}才在2004、2005年度的销售合同之外以优惠价提供产品样机及特价机给{罗3X}作销售展示之用。在提供机样及特价机的同时,{公司7}还提供了《样机管理规定》、《关于推出特价机的几点规定》给{罗3X}。根据两个规定及同行业的通行规定,样机及特价机在售出后均不退不换。从{罗3X}提供的《星星产品退货一览表》来看,样机款额占22630元,特价机款额占4900元,这两种机型的销售提供均不在双方争议的04、05年度的《经销代理商协议书》之中,{公司7}没有为其提供退货并支付退货款的义务。现原审判决将不属于争议的04、05年度的《经销代理商协议书》(仅指实机)销售退货范畴的这两种机型一并判由{公司7}承担退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另外,{罗3X}于2006年8月21日退回的实机中,绝大部分机型均被{罗3X}拆封包装及至损坏,经{公司7}初步估算,修复费用大约16215元。根据{公司7}的《退货处理流程规定》及目前市场上通行的退货规则,该修复费用应从退货款中抵扣。综上,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扣减争议合同之外的样机款22630元、特价机款4900元、退货实机维修费16215元,径行改判{公司7}支付其退货款53591元。2、二审诉讼费合理分担。
  
  上诉人{公司7}在二审期间提供了以下证据:
  
  1、福州君臣电器退货修复配件价格表,证明对{罗3X}的退货进行维修的费用
  
  2、司法评估申请书,请求对{罗3X}退货的净水机维修费用进行评估。
  
  被上诉人{罗3X}答辩称:样机、特价机都是属于协议书的调整范围内,且星星公司在退货一览表上签名,应视为同意退货。退货产品包装完好,不存修复费用。原审判决根据公平原则计付赔偿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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