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梁佳明、王科、丰志鹏、罗珠华、刘勇、佛山市星星爱惠科林环境高科有限公司、叶仙斌、爱惠公司、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聚贤街9号302房、福建省闽侯县南通镇古城村罗厝15号,系福州大利嘉城君臣家用电器店业主、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边镇工业开发区、广东省阳春市春城镇城北欧元村、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聚贤街9号302房、
佛山市爱惠科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罗3X}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佛中法民二终字第2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爱惠科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环市永新群星经济社南北大道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
{梁0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王1X},该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
{丰2X},男,汉族,1980年9月20日出生,住
{地址:0}。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罗3X},男,汉族,1957年10月18日出生,住
{地址:1}。
委托代理人:
{刘4X},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公司5},住
{地址:2}。
法定代表人:
{叶6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王1X},男,汉族,1977年11月27日出生,住
{地址:3}。
委托代理人:
{丰2X},男,汉族,1980年9月20日出生,住
{地址:4}。
上诉人佛山市爱惠科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7})因与被上诉人
{罗3X}、原审被告
{公司5}(以下简称星星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6)佛禅法民二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