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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爱惠科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罗珠华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摘要:梁佳明、王科、丰志鹏、罗珠华、刘勇、佛山市星星爱惠科林环境高科有限公司、叶仙斌、爱惠公司、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聚贤街9号302房、福建省闽侯县南通镇古城村罗厝15号,系福州大利嘉城君臣家用电器店业主、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边镇工业开发区、广东省阳春市春城镇城北欧元村、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聚贤街9号302房、

佛山市爱惠科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罗3X}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佛中法民二终字第2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爱惠科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环市永新群星经济社南北大道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梁0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1X},该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丰2X},男,汉族,1980年9月20日出生,住{地址:0}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3X},男,汉族,1957年10月18日出生,住{地址:1}
  
  委托代理人:{刘4X},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公司5},住{地址:2}
  
  法定代表人:{叶6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1X},男,汉族,1977年11月27日出生,住{地址:3}
  
  委托代理人:{丰2X},男,汉族,1980年9月20日出生,住{地址:4}
  
  上诉人佛山市爱惠科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7})因与被上诉人{罗3X}、原审被告{公司5}(以下简称星星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6)佛禅法民二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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