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袁新华、李蕾、方锦耀、崔建军、陈志敏、袁述伟、方华公司、广州市天河区建华路113号516房,系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宏力建设机械经营部业主、佛山市禅城区省元巷56号4座406房、
广东方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方2X}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佛中法民二终字第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方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金鱼街35号。
法定代表人:
{袁0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李1X},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方2X},男,汉族,1951年11月12日出生,住
{地址:0}。
委托代理人:
{崔3X},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陈4X},广州市花都区花山宏力建设机械经营部员工。
原审被告:
{袁5X},男,汉族,1971年7月12日出生,住
{地址:1}。
上诉人广东方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6})为与被上诉人
{方2X}、原审被告
{袁5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6)佛禅法民二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 2005年11月至2006年1月,
{袁5X}以
{公司6}的名义与
{方2X}签订了三份货用施工升降机租赁合同,租用
{方2X}的货用升降机于丽日玫瑰名城工地上使用。2006年7月2日,经对账,
{袁5X}确认实欠租金为107800元。
{方2X}向
{公司6}催收时,
{公司6}予以拒绝。
{方2X}遂于2006年8月3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请求判令:1、
{公司6}立即支付所欠租金107800元及违约金(从起诉之日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2、案件的诉讼费用由
{公司6}承担。诉讼中,
{公司6}申请追加
{袁5X}作为案件的被告参加诉讼。鉴于追加
{袁5X}作为被告,
{方2X}要求
{袁5X}、
{公司6}共同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