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谭复原、何荣安、区伟良、王小江、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西门村59号、
谭带开与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不作为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佛中法行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带开,男,汉族,1951年3月4日出生,住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壕基村51号。
委托代理人:
{谭0X},男,汉族,1928年3月15日出生,住
{地址: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人民政府。地址: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七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
{何1X},镇长。
委托代理人:
{区2X},该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
{王3X},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谭带开因诉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明行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带开以其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谭带开在自愿的基础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明行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
二、准许上诉人谭带开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谭带开承担25.5元(该款已由本院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谢 少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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