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张宜炜、吴兴勇、吴高斌、杨正平、李辉刚、刘国权、刘国万、汤昌华、唐代菊、杨传明、郑新明、梁平县七星镇仁安村4组。系原梁平县七星镇仁安村高斌煤矿、梁平县七星镇仁安村高平煤矿业主、梁平县七星镇街道。系梁平县七星镇东风煤矿业主、梁平县七星镇仁安村4组、梁平县七星镇二安村4组、梁平县司法局梁山司法所、梁平县司法局宿舍、
梁平县七星镇仁安村村民委员会等与{刘5X}等环境侵权纠纷上诉案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渝二中民终字第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平县七星镇仁安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仁安村委)。
法定代表人蒋兴林,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
{张0X},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吴1X},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
{吴2X},男,汉族,生于1956年5月11日,住
{地址:0}、
{地址:1}。
委托代理人
{张0X},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吴1X},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
{杨3X},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15日,住梁平县袁驿粮站。系
{地址:1}。
委托代理人
{张0X},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吴1X},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
{李4X},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16日,住
{地址:2}。
委托代理人
{张0X},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吴1X},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刘5X}等111人。
诉讼代表人
{刘5X},男,汉族,生于1955年1月24日,农民,住
{地址: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