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王学辉、杨庆华、重庆瀛丹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张瀛丹、舒海林、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开发区四合院、重庆市涪陵区人民东路1号、
况守文诉{公司2}借款合同纠纷案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渝五中民初字第90号
原告:况守文,男,汉族,1961年5月15日出生,重庆兴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横街39号。
委托代理人:
{王0X},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杨1X},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公司2},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张3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舒4X},男,汉,1960年4月16日出生,涪陵建设工程公司瀛丹大厦项目部负责人,住
{地址:1}。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被告于2006年6月26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从2006年6月30日起至2006年8月30日止,分三次共借款630万元给被告,被告将该款项用于其所开发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的重庆渝北“瀛丹大厦”项目;被告在2006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上述借款,在此期限内不计收利息;被告承诺在2006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630万元,如到期未还清,被告同意用重庆渝北“瀛丹大厦”前楼商业用房的第二层整层(套内面积约1600平方米),按套内面积每平方米4000元的标准抵偿原方的借款;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前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给原告等。原告于2007年3月1日起诉请求:1、判令重庆渝北“瀛丹大厦”前楼第二层整层商业用房(价值630万元)归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立即将上述商业用房的所有权过户到原告名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告同意用“重庆渝北瀛丹大厦”前楼商业用房的第二层整层,套内面积约1600平方米(以产权证所确认的面积为准),按套内面积每平方米4000元的标准抵偿原告借款630万元。如产权证所确认的面积与上述面积有出入,双方同意按产权证上所确认的面积,以套内面积每平方米4000元的标准进行结算,多退少补。被告同意在2007年3月前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所需税费,按国家的相关规定由原告、被告双方各自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