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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四川)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罗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摘要:蒋华琳、陶洁、廖华、罗某、严放、律师委托迪泰商务调查咨询有限公司、四川省郫县红光镇正兴路23号4栋1单元6楼11号。身份证号码:510212197309070313、

某(四川)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罗3X}劳动争议纠纷案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高新民初字第16号


  原告某(四川)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蒋0X},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陶1X},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廖2X},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罗3X},男,汉族,1973年9月7日出生,住{地址:0}
  
  委托代理人{严4X},四川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某(四川)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与被告{罗3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义独任审判,于2007年2月1日、3月23日、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1X}{廖2X},被告{罗3X}及其委托代理人{严4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诉称,2006年8月17日原告因与被告发生劳动争议,诉请至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裁决原告''证据不足”,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50万元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原告认为上述裁决明显违背了本案的客观事实。2001年11月27日,原告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由原告聘用被告在原告所属的研究院从事IT产品研发工作。被告因工作原因,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和掌握原告花巨资研发和引进的核心产品和核心技术秘密,原告为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双方于同日签订了《保守某通信技术和商业秘密的协议》,约定:''甲方(原告)一旦发现乙方(被告)违反以上条款,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同时,为切实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平原则,双方在《劳动合同》第三条(二)款中约定:被告''月基本工资为6 000元(包括基本工资和竞业禁止补偿金)”。2003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续签了《劳动合同》,同样约定了上述竞业禁止的内容。2004年10月13日,被告以''身体状况及目前家庭等原因,导致自己已经不适合再从事此类工作性质的工作”为由,向原告递交了《辞职申请》。同年11月2日,原告同意了被告的辞职并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2006年6月18日,原告意外得知被告从本公司离职后,一直在福建星网锐捷通讯有限公司驻成都办事处(以下简称锐捷公司)从事同样的IT产品研发工作。经查,锐捷公司的主营产品包括网络通讯设备、网络计算机等,特别是路由器的研发和生产,与原告构成了直接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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