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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俊裕抢劫、抢夺案
  二、2006年6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叶俊裕伙同同案人叶俊影、“胖子”经合谋后,被告人叶俊裕去到上述交通银行营业厅,发现被害人彭永生、蒋冬兵取款4.8万元后,立刻通知同案人叶俊影。当被害人彭永生、蒋冬兵驾驶摩托车至市桥街环城东路何贤医院红绿灯对开路段时,同案人叶俊影、“胖子”驾驶摩托车,采取强拉硬拽的手段,拉倒两被害人,抢走被害人彭永生的挂包(内有现金50000元、驾驶证等物)。
  上述事实,有经原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被告人叶俊裕在侦查机关承认实施该宗犯罪事实的供述及其在法庭上对同案人叶俊影进行辨认的笔录,被害人彭永生、蒋冬兵的陈述及辨认同案人叶俊影的笔录,穗公番刑(技法)[2006]1940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报案登记材料,取款单,案发当天银行录像资料等。
  三、2006年6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叶俊裕伙同同案人叶俊影、“胖子”经合谋后,被告人叶俊裕再次去到上述交通银行营业厅,发现被害人陆某某取款5万元后,立刻通知同案人叶俊影。当陆某某驾驶摩托车至市桥街光明南路兰州拉面店门口时,同案人叶俊影、“胖子”驾驶摩托车,持刀割断陆某某挂包带并割伤其手臂,抢走陆某某的挂包(内有现金5万元等物)。后叶俊裕驾驶摩托车离开交通银行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原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被告人叶俊裕在侦查机关承认实施该宗犯罪事实的供述及其在法庭上对同案人叶俊影进行辨认的笔录,被害人陆丽嫦的陈述及辨认同案人叶俊影的笔录,证人冯伟江、苏惠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穗公番刑(技法)[2006]193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 报案登记材料,取款单等。
  原判还采纳如下经原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综合证据: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电信部门出具的被告人叶俊裕手机号码13544303412在2006年6月份的通话记录,被告人叶俊裕对上述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到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提取叶俊影相片的证明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叶俊裕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采取强拉硬拽、拖拉、刀割的方式多次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叶俊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二、缴获的被告人叶俊裕的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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