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叶俊裕抢劫、抢夺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穗中法刑二终字第255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俊裕,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文化程度小学,住陆川县古城镇陆落村水冲一队34号。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6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依强、王海鹏,广东成悦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俊裕犯抢劫罪、抢夺罪一案,于2007年2月14日作出(2006)番刑初字第172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叶俊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4月初,被告人叶俊裕与叶俊影、“胖子”(均另案处理)合谋抢银行取款人的财物,约定由被告人叶俊裕负责在银行营业厅内假装办理业务观察取款人的取款情况,在选择高额取款人为作案目标后,就将目标的特征及离开方向用手提电话通知在银行外等候的叶俊影、“胖子”进行跟踪,由“胖子”驾驶摩托车搭载叶俊影采用强拉硬拽、刀割等方式实施抢劫。得手后回到被告人叶俊裕租住的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龙美大道新社口15号201号出租屋按约定的比例分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2006年4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叶俊裕伙同同案人叶俊影、“胖子”经合谋后,被告人叶俊裕去到本市番禺区市桥街禺山大道91号交通银行营业厅,发现被害人谢仁德、周瑞霞取款20万元后,立刻通知同案人叶俊影。当被害人谢仁德、周瑞霞步行至市桥街易发商业街欧特尔珠宝店门口路段时,同案人叶俊影、“胖子”驾驶摩托车,采取拖拉的手段,抢走被害人谢仁德的公文包(内有现金20余万元、诺基亚1100型手机一台、交通银行存折、身份证等物)。
上述事实,有经原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被告人叶俊裕在侦查机关承认实施该宗犯罪事实的供述及其在法庭上对同案人叶俊影进行辨认的笔录,被害人谢仁德、周瑞霞的报案陈述及辨认同案人叶俊影的笔录,报案登记材料,取款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