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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飞麟五金搪瓷制品有限公司与友联灯纱厂香港办事处(UNION GAS MANTLE FACTORY H K OFFICE)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摘要:黄晓琼、吴永富、谢丽雅、广州市飞麟五金搪瓷制品有限公司、湖南省衡山县店门镇人民政府宿舍,系衡阳市南岳区永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广州市海珠区吉元里12号、

{公司3}与友联灯纱厂香港办事处(UNION GAS MANTLE FACTORY H K OFFICE)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穗中法民四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3},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榄核镇甘岗村工业区(榄核所)。
  法定代表人何锦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0X},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友联灯纱厂香港办事处(UNION GAS MANTLE FACTORY H K OFFICE),注册地址:香港湾仔海港路1号会展商务大楼2303室。现办公地址为香港太古城怡山阁24楼G座。
  东主曾伟民。
  委托代理人{吴1X},男,汉族,1966年8月23日出生,住{地址:0}
  原审被告{谢2X},女,汉族,1959年9月25日出生,住{地址:1}
  委托代理人{黄0X},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公司3}(下称飞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友联灯纱厂香港办事处(下称友联厂)、原审被告{谢2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6)番法民四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友联厂一审诉称:其于2005年5月22日与飞麟公司签订订货合同,向该公司订购灯盖一批,交货日期为2005年7月初。友联厂依约向飞麟公司交付了货款订金人民币25000元,但飞麟公司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故意拖延货期,并在2005年8月18日采取欺骗手段由{谢2X}代表公司要求原告付清剩余货款,同时约定交货时间推迟到2005年8月25日。随后,友联厂以汇票形式将余款64251港元预付至飞麟公司指定的{谢2X}账户。2005年8月25日交货时,因飞麟公司交付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友联厂拒绝收货并要求重作,飞麟公司遂将该批货物当即处理给他人。之后,经友联厂反复催促,飞麟公司均以原来交货被拒,现已没货为由,只同意退款一半。友联厂坚决不同意,为此诉请法院判令:1.飞麟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5万元;2.飞麟公司和{谢2X}退还友联厂预付款64251港元(折合人民币66500元)。后又于原审开庭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其与飞麟公司签订的涉案《订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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