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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穆罕默德(ISLAM MUHAMMAD)走私毒品案
  8、缴获的被告人伊斯兰·穆罕默德的机票、登机牌,证实被告人伊斯兰·穆罕默德于2006年10月14日从巴基斯坦卡拉奇乘坐TG502航班至泰国曼谷,再转乘TG668航班至中国广州。
  经被告人伊斯兰·穆罕默德辨认,确认该机票及登机牌是其前往中国乘坐的航班的机票及登机牌。
  9、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缉私局的扣押物品清单, 证实广州海关缉私局已扣押从被告人伊斯兰·穆罕默德体内排出的79粒毒品海洛因, 净重564克。
  10、被告人伊斯兰·穆罕默德的护照及护照出入境记录,证实被告人伊斯兰·穆罕默德的身份情况及被告人伊斯兰·穆罕默德于2006年10月14日在巴基斯坦卡拉奇机场出境、10月15日在中国广州白云机场入境。
  该护照及护照出入境记录经被告人伊斯兰·穆罕默德辨认,确认无误。
  11、被告人伊斯兰·穆罕默德的供述,称其来中国前的约一个半月,因需要钱给妻子治病,在白沙瓦认识了一个叫“古力·热合曼”的人,“古力·热合曼”给了其一万卢比,并说他在中国做生意,让其回家办理护照,可以帮他到中国做生意。之后,其把办好的护照和照片送到白沙瓦,让“古力·热合曼”办签证。约在10月13日,“古力·热合曼”告诉其签证已经办好,让其到白沙瓦准备出发。后“古力·热合曼”给了其机票和护照,并让其看了一盘包裹好的胶囊,他说里面装的是海洛因,让其把这些海洛因胶囊吞下,然后坐飞机带到中国去,就可以不用还上次借给其的一万卢比,并且回来后他再给其九万卢比。10月14日早上,其在白沙瓦“古力·热合曼”的家里将这些海洛因胶囊吞入体内,总共吞了79粒。“古力·热合曼”给了其一张广州酒店的卡片,让其到了中国之后找这个酒店住下,然后给他打电话,他会派人来取这些海洛因。当天12时许,其从白沙瓦乘机到卡拉奇。当晚23时30分,其从卡拉奇乘机出发,中途经停曼谷,于10月15日下午到达广州白云机场。其过海关时选择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关员对其进行检查后,怀疑其体内藏毒将其送到医院。其在医院呆了5天,从体内共排出79粒海洛因胶囊。
  经辨认照片,被告人伊斯兰·穆罕默德对从其体内排出的79粒毒品海洛因胶囊确认无误。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斯兰·穆罕默德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走私到中国境内,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伊斯兰·穆罕默德走私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伊斯兰·穆罕默德走私毒品的犯罪行为不排除有受人指使的可能,且其认罪态度良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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