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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4日,被告人伊斯兰·穆罕默德从巴基斯坦卡拉奇乘坐TG502航班至泰国曼谷,再转乘TG668航班于2006年10月15日抵达中国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被告人伊斯兰·穆罕默德入境时选择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关员在对被告人伊斯兰·穆罕默德进行检查时,怀疑其有体内藏毒入境的嫌疑,遂将其移交给广州海关缉私局送入医院做进一步检查。至同年10月20日,被告人伊斯兰·穆罕默德在医院里共从体内排出粉末压实而成的柱状固体79粒。经检验,该79粒柱状固体净重564克,均检出盐酸海洛因(Heroin.HCL),含量为74.28%。
上述事实,有下列在庭审中经控辩双方公开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的查验记录, 证实被告人伊斯兰·穆罕默德乘坐TG668航班于2006年10月15日15时许从广州白云机场入境,通过海关检查区时选择走无申报通道。海关在对被告人伊斯兰·穆罕默德进行检查时,怀疑其有体内藏毒入境的嫌疑,遂将其移交广州海关缉私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缉私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广州海关缉私局于2006年10月15日将被告人伊斯兰·穆罕默德送往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后, 全程安排两名以上警察监督被告人伊斯兰·穆罕默德的排毒过程。截至2006年10月20日, 被告人伊斯兰·穆罕默德从体内共排出79粒可疑物品。
3、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的CT诊断报告书,证实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经CT诊断,确认被告人伊斯兰·穆罕默德胃肠道内有多个异物,结合病史考虑(上述异物)为毒品。
4、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的出院证,证实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通过对被告人伊斯兰·穆罕默德进行润肠通便治疗后,被告人伊斯兰·穆罕默德胃肠道内异物已排出。经复查,被告人伊斯兰·穆罕默德胃肠道内已无异物,于2006年10月20日出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缉私局的穗关缉刑技验字〔2006〕78号检验报告,证实从被告人伊斯兰·穆罕默德体内排出的79粒粉末压实而成的柱状固体(净重564克)中均检出盐酸海洛因(Heroin.HCL)。
6、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缉私局的穗关缉刑技验字〔2006〕107号检验报告,证实从被告人伊斯兰·穆罕默德体内排出的79粒盐酸海洛因(Heroin.HCL)含量为74.28%。
7、中国海关入境旅客行李申报单,证实被告人伊斯兰·穆罕默德于2006年10月15日入境时未向中国海关申报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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