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钟石桃、增城市荔华股份有限公司、晏平、徐炼、事档案由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春晓路81号、所地广州市增城市三江铁路货场、
蔡惠燕与{公司1}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0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惠燕,女,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荔城街西园路25号501房。
委托代理人张少波,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钟0X},女,1979年8月29日出生,瑶族,住
{地址:0}。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公司1},住
{地址:1}。
法定代表人
{晏2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徐3X},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蔡惠燕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06)增法民一初字第1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7月30日,
{公司1}成立,全体员工实行聘任制,执行企业职工档案工资并按职工工龄发放医疗津贴,未发放过岗位工资、生活津贴。
蔡惠燕是
{公司1}的职工,双方在1994年6月21日签订为期十五年(1994年6月21日至2009年5月20日)的劳动合同。
2005年12月1日,《增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
{公司1}作为第二批启动单位在2006年3月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2006年4月,
{公司1}停发职工每月的医疗津贴。
2006年5月17日,蔡惠燕以
{公司1}不支付工资福利待遇为由,向增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
{公司1}支付岗位工资(667元×6个月)、生活津贴(159元×6个月)、4、5月的医疗津贴(60×2个月)。
2006年8月8日,增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增劳仲案字[2006]第1028号仲裁裁决:1、
{公司1}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支付岗位工资(667元×6个月)、和生活津贴(159元×6个月)共4956元及4、5月的医疗津贴120元给蔡惠燕;仲裁受理费50元由蔡惠燕承担、处理费500元由
{公司1}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