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广州市花都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伯煨、杨满军、林振业、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茶园路、
袁丽霞与{公司0}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丽霞,女,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广州市人,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益村花城北路118号锦鹏苑J座401、501房。
委托代理人李永祥,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公司0},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杜1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杨2X},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林3X},男,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袁丽霞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06)花法民三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
{公司0}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法人。
2005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益村花城北路118号锦鹏苑J座401房,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按下述第3种方式计算商品房价款:3、该商品房属现房,按【套】【整层】【整幢】出售,总价款为(人民币)叁拾万柒仟零柒拾贰元整(¥307072)。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3、其他方式。首期已付93072元,贷款214000元。第八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2005年6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l、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付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9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8%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10(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