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袁丽霞与广州市花都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摘要:广州市花都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伯煨、杨满军、林振业、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茶园路、

袁丽霞与{公司0}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丽霞,女,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广州市人,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益村花城北路118号锦鹏苑J座401、501房。
  委托代理人李永祥,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0},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杜1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2X},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3X},男,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袁丽霞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06)花法民三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公司0}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法人。
  2005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益村花城北路118号锦鹏苑J座401房,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按下述第3种方式计算商品房价款:3、该商品房属现房,按【套】【整层】【整幢】出售,总价款为(人民币)叁拾万柒仟零柒拾贰元整(¥307072)。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3、其他方式。首期已付93072元,贷款214000元。第八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2005年6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l、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付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9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8%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10(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