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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被告东华公司对上述大沙头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公开挂牌转让,第三人方圆公司(原名称广州荣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经公开竞价,竞得该地块60%的土地使用权,同年6月16日,被告东华公司与第三人方圆公司(合同内分别称为甲方、乙方)签订《合作经营广州市方圆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约定甲方、乙方各拥有大沙头北地块土地使用权的40%、60%,完成交易手续后成立合作经营广州市方圆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在上述用地上开发、建设、销售、出租管理商品房,甲方乙方在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为3:7;甲方负责用地范围内住户的拆迁安置以及地块三通一平工作,及其所需费用等,乙方负责按期投入全部建设资金,办理项目从三通一平完成后至物业建成的开发建设经营工作等;双方同意除本项目安置回迁的住宅和商场(现回迁住宅安排在本项目建筑物西塔5-10层,回迁商场安排在本项目建筑物裙楼西侧),甲方分成的其余住宅应安排在经济价值较高的方位和位置,甲方分得住宅建筑面积13211.96平方米(含回迁户面积约5169平方米),乙方应于该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甲方所分成物业交付甲方等。2003年11月17日,大沙头北地段的用地单位经批准变更确定为被告东华公司与第三人方圆公司。
2005年7月,大沙头北地段新建的3栋商业、住宅楼(自编东山水恋T1、T2、T3栋)竣工通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同年8月,因置业公司未经东华公司和方圆公司同意通知回迁户入住,方圆公司强行驱赶回迁户聘请的装修工人;东华公司与置业公司对履行拆迁承包合同的意见分歧大无法达成共识;T1栋5-10层已预留足够面积用作回迁安置,但东华公司与方圆公司在向规划部门报建时未申明有拆迁安置房及具体楼层,致使预留面积全部为商品房的标准层报建,因此引起东山水恋回迁安置纠纷。经市政府有关部门多次协调,2006年2月16日形成的最后一份《会议纪要》记载会议议定的事项主要有,东华公司、置业公司、方圆公司严格依东华公司盖章的原拆迁安置合同实施回迁安置;2006年2月20日起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方圆公司立即按图组织施工、间隔,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单元,方圆公司在下周内报市规划局审批;上述三公司均应按合同约定,间隔好一部分安置一部分,确保在2006年4月18日前完成东山水恋项目回迁安置工作。同年5月16日,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对报送的东山水恋T1栋5-10层回迁房建筑设计图予以审核批准。
现东山水恋的回迁安置工作由被告置业公司负责实施,2006年4月28日,被告置业公司向原告发出书面《回迁通知》,拟安置给原告的回迁房为东山水恋T1栋六楼北向608房使用面积约27.58㎡。2006年7月17日,广州市越秀区第四土地房屋管理所同意直管房的回迁楼层调整为5-10层,同年9月4日,广州市越秀区第四土地房屋管理所确认上述608房租户伍惠芳移交该所管理,直管公房移交接管手续正在办理之中。原告坚持要求按拆迁协议在7-10层安置一厅一房的套间给其回迁,不同意被告置业公司的回迁安置方案。被告东华公司向原告支付临迁补助费至200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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