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杨树坪、郑国贴、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温石年、郭忠革、韩健群、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韩曙光、吕宛宸、所地广州市小北路212号、所地广州市寺右新马路168号6楼、
伍惠芳与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伍惠芳,女,195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前进路南园新村三街4号202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寺右新马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
{杨0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郑1X},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公司2},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温3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郭4X},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韩5X},该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
{公司6},住
{地址:1}。
法定代表人
{韩7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吕8X},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伍惠芳因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6)越法民三初字第2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广州市绿荫后街一巷4号房屋属于原广州市东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越秀区分局)经管的公房,交由原广州市东山区房地产管理局东川房管站(现广州市越秀区第四土地房屋管理所)出租管理,该房屋的205房使用面积27.72㎡出租给原告作住宅使用。2001年6月被告东华公司经批准拆迁大沙头北地段的房屋兴建商业、住宅楼,委托被告置业公司实施拆迁。2002年4月17日,原广州市东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被告东华公司就上述4号房屋的拆迁补偿事项签订《拆迁直管房屋补偿协议书》。原告与被告东华公司于2001年7月1日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其中订明,原告承租面积-百贰拾柒点柒贰平方米(27.72㎡),有正式户口的实际居住人口2人(其中独生子女—人),原告于2001年8月1日前迁出原址房屋自行解决临迁,被告东华公司按原告原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每月支付临迁补助费554.40元至通知原告回迁之月止;被告东华公司应于2002年—月迁出日前付给原告搬家费450元;被告东华公司应于2006年4月18日前在新建回迁楼第7-10层产权属于公有的—房—厅套间,使用面积—百贰拾柒点柒贰平方米(27.72㎡)的套间,其中厅、房面积—㎡,独立厨、厕—㎡,阳台—㎡安置给原告回迁居住,被告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回迁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原有房屋交被告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