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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本与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上诉案

  2001年5月11日,被告与第三人置业公司分别作为甲方、乙方签订《大沙头二马路、绿荫路商住楼地块拆迁承包合同》,其中约定甲方经批准征用花园新村一至六巷、大沙头二马路、绿荫路地段的房屋建设商住楼,现委托乙方以回迁面积和费用总包干的形式承包该地段拆迁安置补偿的任务,直至被拆迁人回迁新址为止;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总承包费用包括拆迁红线内所有房屋的全部拆迁补偿、安置回迁等费用,双方一致认可由甲方提供给乙方总承包的住宅回迁补偿安置总建筑面积为13302平方米,非住宅回迁面积总建筑面积为1200平方米;乙方实际发生的拆迁补偿安置面积和拆迁费,如超出承包合同所订之包干面积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实际发生低于合同所订承包数,所节约的房屋面积和费用均属乙方所有,但必须在甲方确认上述原址房屋住户的全部补偿和安置后,乙方才能处理;该地段内住户的回迁日期定为2005年6月30日止;甲方作为该地段的拆迁人,应乙方要求使用甲方的公章,乙方以甲方的名义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弃产、弃租等有关拆迁协议,但上述协议和往来文书以及在运作中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而且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等。2002年8月28日,被告与第三人置业公司签订《〈大沙头二马路、绿荫路商住楼地块拆迁承包合同〉结算协议》,其中约定双方就上址地块拆迁合同结算如下,甲方提供14971平方米建筑面积总包给乙方安置回迁户,除已永迁安置及回购面积外,余下5198平方米原地回迁安置具体楼层为首层商铺368平方米,住宅部分在标准层由下至上共六层安置4830平方米;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回迁面积如有不足,则商铺以每平方米13000元、住宅以每平方米5800元均价与乙方结算,回迁房间隔以乙方出具的图纸为准等。2005年3月14日,被告向第三人置业公司发出《合同解除函》,称置业公司在《大沙头二马路、绿荫路商住楼地块拆迁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多个违约行为,破坏了双方的信任和合作关系,给东华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使东华公司拆迁工作的开展存在障碍,严重违背了双方的缔约目的,对东华公司多次的交涉一直未予答复,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正式通知置业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置业公司时解除,合同解除后相关的遗留问题,望置业公司及时进行协商。第三人置业公司至今不同意被告单方解除上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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