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杨树坪、郑国贴、广州市方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韩曙光、吕宛宸、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温石年、郭忠革、韩健群、所地广州市寺右新马路170号、所地广州市寺右新马路168号6楼、所地广州市小北路212号、
骆本与{公司0}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骆本,男,192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大沙头二马路36号首层09房。
委托代理人骆伟明,男,住广州市米市路60号南楼702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公司0},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杨1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郑2X},该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
{公司3},住
{地址:1}。
法定代表人
{韩4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吕5X},该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
{公司6},住
{地址:2}。
法定代表人
{温7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郭8X},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韩9X},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骆本因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6)越法民三初字第2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广州市大沙头三马路西菜地31号房屋房(总建筑面积126.58㎡)属于原告所有。2001年6月被告经批准拆迁大沙头北地段的房屋兴建商业、住宅楼,委托第三人置业公司实施拆迁。2002年4月3日,原、被告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其中约定原告于2002年4月3日前迁出原址房屋自行解决临迁,被告提供48.24㎡的临迁房及每月支付临迁补助费452元;被告应于2006年4月18日前将在新建回迁楼的按产权调换协议书为准的套间安置给原告回迁居住,被告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回迁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原有房屋交被告拆除。2002年10月16日,双方再签订《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其中约定被告将自有新建回迁楼综合商场首层西向5㎡、第九层建筑面积121.58㎡西、南向分两套独立套间(包括按比例分摊的楼梯、走廊面积在内)用作拆除原告原址房屋后的产权调换等。2005年3月,被告向原告等被拆迁人发出《通知》,称由于其公司与置业公司已解除拆迁承包合同,为确保各拆迁户的利益,现需各位于2005年3月19日带身份证、拆迁协议等资料前往其公司开发部办理回迁面积的最后确认手续,联系人为宋小姐、唐先生、黄先生。2005年3月31日,原告在盖有被告公章和有被告职员黄理政签名的T1五层平面图上标有编号5、6、23q套间的位置签名。同年6月20日,被告出具《证明》:现经双方协商,我司用作拆除骆本原址房屋后的产权调换(补偿)的地方,由原安置9层西南向两套间建筑面积共121.58㎡,变更为回迁至绿荫路东山水恋T1栋523房(自编号)建筑面积85.4467㎡、T1栋505房(自编号)建筑面积20.299㎡,T1栋506房(自编号)建筑面积23.0137㎡。同年8月31日,原告在盖有2005年7月22日广州市规划局验收合格章和有黄理政签名的T1五-十层平面图的复印件上标有五层编号b(44.8838㎡)套间(上述图纸原编号5、6套间)、q(82.1613㎡)套间的位置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