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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诉广州市利远汽配城车乐汽车用品经营部专利侵权纠纷案
  本院{认4X}:原告{黄2X}是“香水瓶(高尔夫-银色)”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其有权将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本案中,原告{黄2X}将其专利许可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独占实施,后者因此获得该专利的独占实施权,他人(包括原告{黄2X})未经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该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授权公告图片上的该专利产品为准。将被控侵权的“高尔夫香座”与“香水瓶(高尔夫-银色)”专利的授权公告图片进行对比,两者都是一高尔夫球立在圆形球座上,球座其实是香水瓶,高尔夫球是该香水瓶的盖子。被告{认4X}两者颜色不同,但“香水瓶(高尔夫-银色)”专利并无限定保护色彩。被告{认4X}两者做工精细度不同导致两者外观也不同,但没有提供相应依据。所以,被控侵权的“高尔夫香座”的外观与“香水瓶(高尔夫-银色)”专利的外观构成相同。
  被告销售该“高尔夫香座”,属未经许可实施“香水瓶(高尔夫-银色)”专利的行为,侵犯了原告{黄2X}的专利权及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独占实施权,应立即停止该销售行为。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还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称其不知道“高尔夫香座”侵犯他人专利,其是从“汕头市科宏实业有限公司”进的货,来源合法,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被告提交了一份香水销售发票,上盖有“汕头市科宏实业有限公司”的印章。本院注意到发票总金额仅为260元,买卖香座双方不一定签订销售合同。然而,由于发票是“汕头市科宏实业有限公司”开出,考虑到实践中买卖空白发票甚至伪造发票等情况并不鲜见,以及被告举证的难易程度,本院{认4X},为证明其销售的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被告至少应提交该“汕头市科宏实业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另外,虽然发票上有“高尔夫香座”的产品,名称同被告销售的侵权产品“高尔夫香座”,但两者是否就是一一对应关系,也影响本院对该证据证明力的认定。综上,本院{认4X}被告未能充分举证,其主张不能成立。被告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额,由于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损失及被告的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本院将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予以酌定。虽然两原告约定了人民币50000元的专利许可费,由于原告{黄2X}是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两者存在利害关系,且两原告未能提交该许可费已经支付的凭证,该专利许可费不应作为本院酌定被告赔偿数额时参照的依据。两原告还要求被告在《南方都市报》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由于被告侵犯的是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两原告的该项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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