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罗娟、蒲麒舟、黄子力、陈卓豪、认为、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竹北路32号鹿鸣园紫桑庭A座1、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永福路45号大院自编A33号利远汽配城五层E006、E007号、
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诉广州市利远汽配城车乐汽车用品经营部专利侵权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穗中法民三初字第34号
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河东第二工业区第一栋C座2楼。
法定代表人:
{黄2X}。
诉讼代理人:
{罗0X},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
{蒲1X},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黄2X},男,仡佬族,1968年8月16日出生,住
{地址:0}。
诉讼代理人:
{罗0X},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
{蒲1X},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利远汽配城车乐汽车用品经营部,住
{地址:1}、
{地址:2}。
投资人:林孟家。
诉讼代理人:
{陈3X},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
{黄2X}诉被告广州市利远汽配城车乐汽车用品经营部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诉讼代理人
{蒲1X},被告诉讼代理人
{陈3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诉称:2005年3月25日,原告
{黄2X}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香水瓶(高尔夫-银色)”的外观设计专利。2006年2月15日,该设计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权人是原告
{黄2X}。2006年3月10日,原告
{黄2X}和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上述外观设计专利签订了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将此外观设计应用于产品生产并投放市场。该专利在法律规定的有效保护期内,专利权人按期交纳了维持专利年费,法律状态稳定。2006年以来,原告发现被告在广州销售广州市小鲨鱼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高尔夫香座”香水。将该“高尔夫香座”的外观与上述外观设计专利图片进行对比,两者相同。原告
{认4X},被告未经许可,销售原告专利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而且,广州市工商企业登记数据库中没有“广州市小鲨鱼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的记录。被告销售的“高尔夫香座”无生产厂商,来源明显不合法。由于被告不能证明其销售的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在《南方都市报》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被告赔偿原告深圳市和瑞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人民币。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