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宓沛立假冒注册商标案
摘要:

宓沛立假冒注册商标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一中刑终字第01001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宓沛立,男,32岁(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慈溪市,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鸣鹤镇高田村;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6年8月28日被羁押,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宓沛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二〇〇七年二月七日做出(2007)海法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宓沛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6年2月至8月间,被告人宓沛立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本市海淀区六郎庄慈佑二条14号出租房内非法生产、销售假冒的惠普、佳能以及三星牌墨盒,同年8月28日被民警查获,同时起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墨盒以及大量的假冒商标标识。经鉴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198 941元。
  
  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谢承竹的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商标注册证、中联知识产权调查中心出具的鉴定书、价格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被告人宓沛立亦供认。
  
  据此,一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宓沛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多种注册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19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宓沛立认罪态度较好,酌予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宓沛立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上诉人宓沛立的上诉理由是原判量刑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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