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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4}与{公司0}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穗中法民二终字第6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公司4}。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工业区平步大道197号
法定代表人:江晖,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公司0}。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莫1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田2X},广东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李3X},广东秉德律师事务所职员。
上诉人
{公司4}因与
{公司0}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07)花法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
{公司4}基于对诉讼法律风险的考虑,于2007年4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