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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广冷华旭制冷空调实业有限公司与珠海经济特区快达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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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4}{公司0}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穗中法民二终字第6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公司4}。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工业区平步大道197号
  法定代表人:江晖,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公司0}。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莫1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2X},广东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3X},广东秉德律师事务所职员。
  上诉人{公司4}因与{公司0}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07)花法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公司4}基于对诉讼法律风险的考虑,于2007年4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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