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周文、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亿康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1}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穗中法民二终字第3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亿康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340—360天诚广场3楼305。
法定代表人:林勇。
委托代理人:
{周0X},该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公司1},地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C区C204之一房。
法定代表人:冯梦觉。
委托代理人:李小宁、赵志刚,均为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亿康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
{公司1}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6)天法民二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07年3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