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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亿康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摘要:周文、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亿康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1}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穗中法民二终字第3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亿康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340—360天诚广场3楼305。
  法定代表人:林勇。
  委托代理人:{周0X},该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公司1},地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C区C204之一房。
  法定代表人:冯梦觉。
  委托代理人:李小宁、赵志刚,均为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亿康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公司1}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6)天法民二初字第1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07年3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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