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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5日,经申根公司申请,北京市朝阳区公证处对网站1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了(2006)朝证字第2618号公证书。据该公证书记载:在百度网站主页对话框内输入“北京申根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字样,点击搜索后得到搜索结果。进入搜索结果中“北京申根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网站”页面,该页面网址为http://www.hotmsn.cn/my.asp?id=570,
页面主要由三部分组成,页面上方标题为“北京申根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网站”字样,页面中部分为左右两侧,左侧载有电话、传真和网站等信息,右侧为一幅图片和网站2的链接,页面下方为申根公司的注册资本、地址、经营业务等工商信息,该信息下方有一行“欢迎光临申根保险网:http://www.shengen.cn”的文字。页面最下端有“版权所有:hotmsn.cn”字样。诉讼中,金尔贵中心认可上述页面上的电话、传真和网站等信息均属其公司信息,虽提出页面上的信息系网友发布,但就此未进行举证。上述页面显示日期为2006年3月14日。同日,金尔贵中心在网站2上以同样方式使用了“北京申根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网站”字样,并登载了申根公司的工商信息。工商信息下方载有北京申根保险网的地址、邮编和业务交款方式介绍,地址即为金尔贵中心的地址,业务交款方式为办理签证及保险的联系电话和传真,亦与金尔贵中心的电话和传真一致。网站2最下端有“版权所有:北京申根保险网 http://www.shengen.cn 出国保险购买专线:010--84408846”字样以及“购买地址:北京使馆区万国城2号签证保险总代理处”字样。
诉讼过程中,金尔贵中心提出其已经从网站上删除了含有申根公司名称的网页信息,申根公司对此表示认可。
另,申根公司未提交金尔贵中心使用“[北京]*申根保险代理公司网站”字样的证据。
申根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4000元,公证费1040元。
本院认为,名称权是自然人或法人依法决定、使用自己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使用、冒用的民事权利。申根公司经合法登记成立,对其企业名称享有专有使用权,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申根公司同意,不得擅自使用。
本案中,金尔贵中心在自己的网站1、网站2上将“北京申根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网站”作为网页标题突出使用,属于对申根公司企业名称的使用。金尔贵中心作为网站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虽提出网站1上的信息不是发布的,但未举证证明,故对其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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