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张慕鸿、翟格民、武绍智、杜星、吴铁军、聂文阳、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使馆区万国城2号603、
北京申根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诉北京金尔贵会议中心侵犯名称权纠纷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朝民初字第2388号
原告北京申根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北街81号凤凰宾馆102室。
法定代表人
{张0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翟1X},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武2X},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尔贵会议中心,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杜3X},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吴4X},北京市王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聂5X},北京市王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申根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简称申根公司)诉被告北京金尔贵会议中心(简称金尔贵中心)侵犯名称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甄珂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翟1X},金尔贵中心的委托代理人
{吴4X}、
{聂5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根公司诉称:我公司于2005年8月25日依法成立。2006年7月,我公司发现金尔贵中心冒用我公司名称开办 “北京申根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网站”,网址为:http://www.hotmsn.cn/my.asp?id=570(简称网站1),网页上的内容为我公司的相关信息,点击该网页可以链接到另外一个网站“北京申根保险网”,网址为:http://www.shengen.cn(简称网站2)。上述两个网站均属金尔贵中心所有。在我公司向金尔贵中心指出其上述行为违法后,其将网址1的名称改为“[北京]*申根保险代理公司网站”。金尔贵中心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名称权,并给我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金尔贵中心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