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何婉堃、谭红玲、李华、北京精瑞商贸有限公司、原茂、杨瑞恒、四川省兴文县晏阳镇前进村新塘组10号、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40号、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820楼404号、
中山市哥尔电器有限公司诉{公司3}欠款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一中民初字第640号
原告中山市哥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乐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
{何0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谭1X},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李2X},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中山市哥尔电器有限公司职员,住
{地址:0}。
被告
{公司3},住
{地址:1}。
法定代表人
{原4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杨5X},男,194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
{公司3}法律顾问,住
{地址:2}。
原告中山市哥尔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哥尔公司)与被告
{公司3}(简称精瑞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于2007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7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哥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谭1X},被告精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原4X}及委托代理人
{杨5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哥尔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从2003年开始合作后,一直合作愉快。但从2004年8月起至2005年6月止,被告先后共拖欠原告货款五万九千六百三十元。故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1、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五万九千六百三十元及该款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的利息(按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利息率);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精瑞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当庭陈述答辩意见称:被告之所以有部分货款没有支付给原告,是因为原告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加工生产订单》生产的产品侵犯了案外人的专利权并使被告遭受了损失,被告也对此提出过反诉。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