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视讯远景公司是否承担迟延交付涉案网站开发成果的违约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网站的设计工作应于2005年7月31日前完成,虽然视讯远景公司完成的实际日期已超过了约定期限,但系方元恒成中心提出新的修改意见所致。修改意见亦由该中心以传真件的方式向视讯远景公司发出,其内容涉及错误的修改,网站结构安排、栏目的设置及增减等网站建设等内容。在方元恒成中心确定上述修改内容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之前,视讯远景公司的相应开发、设计工作无法停止。此外,方元恒成中心作为权利一方向视讯远景公司发出的客户确认单及验收报告中,均未提出迟延交付的问题。该中心还向视讯远景公司支付合同款项,均可佐证方元恒成中心对网站完成时间的认可。因此,本院认为视讯远景公司的行为未违反合同的约定,无需承担责任,对方元恒成中心要求视讯远景公司就此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五、视讯远景公司在2005年12月7日至2006年10月间停止技术服务的行为,是否视为其单方解除了《网页制作合同》
《合同法》第
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在本案中,根据双方的约定,方元恒成中心负有在验收后先向视讯远景公司交付合同余款的履行义务,但该中心给付的支票因系空头而无法兑现,方元恒成中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视讯远景公司有权中止后继的技术服务义务,且视讯远景公司于2005年12月14日发出了催款通知,告知了相应的后果,从其发出的通知内容判断,视讯远景公司并无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本案审理过程中,该公司亦明确表示不要求解除合同,故方元恒成中心关于视讯远景公司停止技术服务系单方解除合同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方元恒成中心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方元恒成中心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