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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方元恒成文化发展中心与北京视讯远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上诉案
     方元恒成中心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称:2005年8月30日《客户确认单》上李海燕签字的行为不能视为表见代理行为。视讯远景公司与我公司之间的数据电文应视为《网页制作合同》的补充。视讯远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全面履行《网页制作合同》以及因我公司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而导致迟延交付设计成果。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支持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视讯远景公司同意原审判决结果,但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通过对双方当事人的询问,进一步认定以下事实:
  
  1、方元恒成中心确认李海燕系其单位员工,并对李海燕在《视讯网络网站建设验收报告》上签字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查,视讯远景公司依照《网页制作合同》设计、开发的网页为“中国基础教育发展网”,方元恒成中心为该网站的承办者,李海燕为该网站《建设规划书》的策划人。
  
  2、根据双方签订的《网页制作合同》和《视讯通网络域名虚拟主机续租协议书》中关于费用支付的约定,方元恒成中心应分三期向视讯远景公司支付网页制作费用共计人民币18 000元及虚拟主机租赁费用3000元。其中网页制作费前两期费用已付清。对于第三期网页制作费用5400元和虚拟主机租赁费用3000元的支付情况双方存在争议。经查,方元恒成中心向视讯远景公司出具支票两张,其中方元恒成中心支票1800元,案外人北京全球英杰文化教育研究院出具的支票6000元。方元恒成中心认为除去上述支票金额,尚欠600元视讯远景公司未付。视讯远景公司认为,该公司优惠方元恒成中心600元,按照支票金额计算已经全部付清,但实际上北京全球英杰文化教育研究院出具的支票为空头,该公司目前已不存在。方元恒成中心承认北京全球英杰文化教育研究院已经注销,但认为由于视讯远景公司未全部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因此将北京全球英杰文化教育研究院出具的支票挂失,而不能支取。
  
  方元恒成中心认为,视讯远景公司在2005年12月7日至2006年10月间停止技术服务的行为,应视为其单方解除了《网页制作合同》。除此以外,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判决查明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方元恒成中心提交了一份新证据,即案外人北京浪华奇科技有限公司向方元恒成中心出具的《北京视讯网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违反“网站制作合同”重大条款说明》(简称《说明》)及相关电脑截图。用以证明视讯远景公司未依约完成网站的开发、建设工作。视讯远景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内容均有异议,认为方元恒成中心已经取得了网站软件的源代码,可以随意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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