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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方元恒成文化发展中心与北京视讯远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上诉案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方元恒成中心与视讯远景公司签订的《网页制作合同》和《视讯通网络域名虚拟主机续租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视讯远景公司提交了验收报告,方元恒成中心对该报告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因此可以认定视讯远景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相关义务。方元恒成中心以该验收报告未经公司负责人签字为由否定其效力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合同约定,涉案网站的设计工作应于2005年7月31日前完成。虽然实际交付日期已超过了约定期限,但系方元恒成中心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而导致迟延,其责任并不在视讯远景公司。且方元恒成中心提出的修改内容不但涉及错误的修改,还包括网站结构安排、栏目的设置及增减等网站建设的基本内容,在方元恒成中心确定上述相关内容前,视讯远景公司完成设计工作根本无从谈起。另外,作为权利一方,方元恒成中心向视讯远景公司发出的客户确认单及验收报告中,均未提出迟延交付的问题,该中心还向视讯远景公司支付合同款项,均可佐证方元恒成中心对网站完成时间的认可。综上,原审法院认为视讯远景公司迟延交付符合双方的约定,无需承担责任,对方元恒成中心要求视讯远景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此外,方元恒成中心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在验收后向视讯远景公司交付合同余款,但该中心给付的支票因帐户存款不足无法兑现,方元恒成中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涉案网站是否运行说法不一,且均没有提交证据。原审法院认为,合同一方在履行中发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对方已经、正在或将要违约,可以中止合同履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由于方元恒成中心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视讯远景公司有权中止履行义务,故即使视讯远景公司按照通知停止提供服务器服务,亦不构成违约。根据视讯远景公司发出的通知,该公司并无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本案审理过程中,该公司亦明确表示不要求解除合同,故对方元恒成中心要求认定视讯远景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方元恒成中心要求视讯远景公司退还涉案网站存储信息,现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中心所指信息具体内容,也无法证明视讯远景公司掌握相关信息,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北京方元恒成文化发展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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