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傅明红、卞宜民、北京视讯远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张卫平、曾咏红、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58号财富西环名苑三层3号商业、北京市丰台区草桥恋日家园4单元901、
北京方元恒成文化发展中心与{公司2}技术合同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一中民终字第18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方元恒成文化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7号写字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
{傅0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卞1X},北京市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公司2},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张3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曾4X},女,汉族,1974年5月1日出生,
{公司2}销售部经理,住
{地址:1}。
上诉人北京方元恒成文化发展中心(简称方元恒成中心)因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06)海民初字第24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2月6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查明:
2005年6月25日,方元恒成中心(甲方)与
{公司2}(乙方,简称视讯远景公司)签订《网站制作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网站平台建设、设计、制作网页至正常启动;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网站设计、制作标准,以文本方式向乙方提出修改意见和要求,组织项目验收并通过后,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款项;乙方在本合同确定后5日内提供制作所需的完整材料,不能按时提供制作资料,导致的工期延误,其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对网站的修改意见要求以文本方式交付乙方,乙方应予修改,修改期间不计入调试期,调试期相应顺延;合同总金额18 000元,甲方在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支付合同首付金额的40%,计7200元,乙方制作完所有的内页和数据库模板页后,甲方应在验收完毕后3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金额的30%,计5400元,网站制作结束后,甲方应在验收完毕后3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金额余款30%,计5400元;本合同标的交付后5日内,甲方按约定标准验收网站内容,乙方可以按照甲方要求进行修改,在上述期限内甲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合格;任意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乙方返还费用并应对乙方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无故解除合同的,应双倍返还上述费用。合同附加条款约定:甲方如果在乙方租用虚拟主机,乙方将保证甲方网站首页打开速度在8秒内,甲方责任除外;乙方确保甲方网站制作在7月31日前完成。合同附件《中国基础教育发展网网站策划方案》中,视讯远景公司承诺在项目交付使用时,将提交《网站美工源码》、《网站数据库系统源码》、《用户手册及培训教材》。在该方案中包括《网站建设规划书》,视讯远景公司提交的规划书封面上列明策划人李海燕,视讯远景公司提交的合同及附件均加盖有视讯远景公司的骑缝章,方元恒成中心对此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