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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克勤诉北京中科巨人建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摘要:王岩、北京中科巨人建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操明军、刘武军、刘艳霞、建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315号811室、

贾克勤诉{公司1}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一中民初字第28号


  原告贾克勤,男,汉族,1949年6月7日出生,沈阳市鑫科木业有限公司经理,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辽沈街6号141。
  
  委托代理人{王0X},北京市承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1},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操2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3X},男,汉族,1971年12月8日出生,{公司1}经理,身份证地址湖北省安陆市伏水镇高中宿舍。
  
  委托代理人{刘4X},女,汉族,1969年2月18日出生,{公司1}员工,身份证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德胜西街9排9号。
  
  原告贾克勤诉被告{公司1}(以下简称中科巨人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克勤及其委托代理人{王0X},被告中科巨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3X}{刘4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克勤诉称:2006年8月15日本人与被告中科巨人公司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书,约定甲方即被告提供该技术产品成本不超过40元(以甲方项目分析可行性报告的成本为准),如果成本超过40元,则甲方全额退还受让方所交费用并赔偿10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中科巨人公司对本人进行了技术培训指导。本人学习了生产“美盈门”牌新型强化仿实木复合门技术并在沈阳注册了“沈阳市鑫科木业有限公司”经过2个多月的生产实践,本人发现:1、9人日产门最多12张,生产能力远远达不到被告所宣传的日产门24-36张的效果;2、经核算,每张门的实际成本为120.35元,高于被告所预测的结果;3、被告承诺投资3万元左右年收入高达99万元,但本人实际投入11万元,至今未见收益。因此,被告中科巨人公司应当按照合同附件(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关于成本不超过40元的约定退还本人所交技术转让费并赔偿损失。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2、被告退还原告所交技术转让费2.28万元;3、被告给付原告赔偿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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