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王岩、北京中科巨人建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操明军、刘武军、刘艳霞、建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315号811室、
贾克勤诉{公司1}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一中民初字第28号
原告贾克勤,男,汉族,1949年6月7日出生,沈阳市鑫科木业有限公司经理,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辽沈街6号141。
委托代理人
{王0X},北京市承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公司1},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操2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刘3X},男,汉族,1971年12月8日出生,
{公司1}经理,身份证地址湖北省安陆市伏水镇高中宿舍。
委托代理人
{刘4X},女,汉族,1969年2月18日出生,
{公司1}员工,身份证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德胜西街9排9号。
原告贾克勤诉被告
{公司1}(以下简称中科巨人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克勤及其委托代理人
{王0X},被告中科巨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刘3X}、
{刘4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克勤诉称:2006年8月15日本人与被告中科巨人公司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书,约定甲方即被告提供该技术产品成本不超过40元(以甲方项目分析可行性报告的成本为准),如果成本超过40元,则甲方全额退还受让方所交费用并赔偿10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中科巨人公司对本人进行了技术培训指导。本人学习了生产“美盈门”牌新型强化仿实木复合门技术并在沈阳注册了“沈阳市鑫科木业有限公司”经过2个多月的生产实践,本人发现:1、9人日产门最多12张,生产能力远远达不到被告所宣传的日产门24-36张的效果;2、经核算,每张门的实际成本为120.35元,高于被告所预测的结果;3、被告承诺投资3万元左右年收入高达99万元,但本人实际投入11万元,至今未见收益。因此,被告中科巨人公司应当按照合同附件(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关于成本不超过40元的约定退还本人所交技术转让费并赔偿损失。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2、被告退还原告所交技术转让费2.28万元;3、被告给付原告赔偿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