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李南柱、龚楠、郭兴、北京数字中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高乐平、华建明、黄冠文、址陕西省勉县武侯镇武侯村二组、宅)楼201、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庵一号外贸大学、
北京蓝宏智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公司3}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朝民初字第1051号
原告北京蓝宏智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业中路36号4层412室。
法定代表人
{李0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龚1X},北京市清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郭2X},男,汉族,1975年9月11日出生,北京蓝宏智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
{地址:0}。
被告
{公司3},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80号加利大厦5号(住
{地址:1}。
法定代表人
{高4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华5X},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黄6X},女,汉族,1984年6月6日出生,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
{地址:2}。
本院在审理北京蓝宏智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
{公司3}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北京蓝宏智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蓝宏智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蓝宏智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 914元,由北京蓝宏智业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957元(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