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亨美利嘉商贸有限公司与屈广鑫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本院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案亨美利嘉公司注册的企业名称为“北京亨美利嘉商贸有限公司”,其字号为亨美利嘉,而{屈2X}注册登记并对外经营使用的个体工商户字号为“北京亨利美佳家具销售中心”,收取租金的收据中亦盖有该中心的售后服务专用章。通过对比可知“亨美利嘉”与“亨利美佳”,仅一字之差,文字排列顺序虽略有调整,但呼叫时容易产生混淆。且亨美利嘉公司和{屈2X}均先后在亨美建材家俱大世界开展向建材、家具商户出租场地的相关业务,亨美利嘉公司在撤出亨美建材家俱大世界后,仍从事上述业务。因此,原审判决认为{屈2X}注册、使用“北京亨利美佳家具销售中心”名称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是正确的。
  
  亨美利嘉公司提交的《北京企业》、《北京市再就业先进工作单位先进工作者和再就业明星事迹材料》、《北京劳动就业报》等报刊、杂志、宣传资料以及该公司对外广告宣传支付的费用单据。因上述宣传资料的相关内容多为{陈0X}个人为下岗人员安置工作岗位的先进事迹,与亨美利嘉公司并无直接关系,因此,亨美利嘉公司主张其为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无事实依据,对此不予支持。
  
  由于亨美利嘉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公司具有较高的商誉和市场知名度,其主张{屈2X}{屈4X}实施侵权而取得非法获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对其赔偿侵权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亨美利嘉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0 260元,由北京亨美利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9 260元(已交纳),由{屈2X}负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0 260元,由北京亨美利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