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屈2X}系北京亨利美佳家具销售中心业主,该中心2004年12月14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核准登记。2004年12月10日,{屈4X}({屈2X}之父)与{屈2X}签订《租用合同》,约定由{屈2X}承租家具建材大世界,自主经营,租赁期自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租金按月交纳给{屈4X};2005年1月原客户与{陈0X}签订的使用合同及售后服务由{屈2X}负责。
2006年4月10日,经亨美利嘉公司申请,北京市西城区第二公证处对位于门头沟双峪路南的亨美建材家俱大世界所使用的商号现状和其内的商户经营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根据公证书所附照片和商户名片的内容显示,招牌名称为“亨美建材家俱大世界”,展厅入口处有“亨美玻璃大全”字样,厂商名片中的地址栏中有“亨美建材城”字样。
原审中{屈2X}承认,在其承租亨美建材家俱大世界后,其经营方式为招揽商户销售家具、建材,收取场地租金,其收取商户的场地租金时,对外使用的收据中均盖有“亨利美佳家具销售中心售后服务专用章”。
另查,2005年11月16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以{屈2X}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字号与户外招牌内容不符为由,向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11月20日前纠正上述违法行为。目前亨美建材家俱大世界已更名为亨利美佳家具销售中心。
此外,亨美利嘉公司为证明其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北京企业》、《北京市再就业先进工作单位先进工作者和再就业明星事迹材料》、《北京劳动就业报》等报刊、杂志、宣传资料以及该公司对外广告宣传支付的费用单据。上述报刊、杂志、宣传资料的相关内容多为{陈0X}个人为下岗人员安置工作岗位的先进事迹,除注明其为亨美利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外,没有关于亨美利嘉公司的其他内容。费用单据中,部分单据的付款人为案外人,其他单据无法显示支付项目与本案有何关联性。
上述事实,有{屈4X}与{陈0X}签订《租赁合同》、亨美利嘉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亨美”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2004年12月25日协议、{屈2X}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屈4X}与{屈2X}签订的《租用合同》、(2006)西二证字第01857号公证书、{屈2X}出租场地使用的收据、《责令改正通知书》、亨美利嘉公司提交的报刊、杂志、宣传资料以及该公司对外广告宣传支付的费用单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