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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10日,{屈4X}与{屈2X}({屈4X}之子)签订《租用合同》,约定由{屈2X}承租家具建材大世界,自主经营,租赁期限为三年,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2006年4月10日,经亨美利嘉公司申请,北京市西城第二公证处对亨美建材家俱大世界所使用的商号现状和其内的商户经营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根据公证书所附照片和商户名片的内容显示,招牌名称为亨美建材家俱大世界,展厅入口处有“亨美玻璃大全”字样,厂商名片中的地址栏中有“亨美建材城”字样。
之后,亨美利嘉公司以{屈2X}、{屈4X}擅自使用其公司的商标、商号,引人误认为是其公司仍在亨美建材家俱大世界开展经营活动,其行为侵犯其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屈2X}、{屈4X}停止在其经营的市场(即亨美建材家俱大世界)使用“亨美”商标、商号; {屈2X}、{屈4X}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 049 915元。
另查,2005年11月16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以{屈2X}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字号与户外招牌内容不符为由向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11月20日前纠正上述违法行为。目前亨美建材家俱大世界已更名为亨利美佳家具销售中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亨美”文字商标处于申请阶段,尚未经核准注册,因此亨美利嘉公司对该商标并不享有专用权,其关于{屈2X}、{屈4X}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亨美利嘉公司注册的企业名称为北京亨美利嘉商贸有限公司,其字号的核心部分应为亨美利嘉,而‘亨美’二字仅是其中的一部分,且单独使用‘亨美’也不是企业名称的规范使用方式,因此,亨美利嘉公司并不享有‘亨美’二字的字号权利,其关于{屈2X}、{屈4X}在招牌中单独使用‘亨美’二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是,{屈2X}注册登记并对外经营使用的个体工商户字号为“北京亨利美佳家具销售中心”,“亨美利嘉”与“亨利美佳”,仅一字之差,文字排列顺序虽略有调整,但呼叫时容易产生混淆。亨美利嘉公司和{屈2X}均先后在亨美建材家俱大世界开展向建材、家具商户出租场地并收取租金,进行商品售后服务的业务。庭审中,{屈4X}承认其按月收取{屈2X}的租金,并对预收款有监督权,因此,{屈4X}对{屈2X}注册、使用“北京亨利美佳家具销售中心”名称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系明知,而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亨美利嘉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公司具有较高的商誉和市场知名度,且出租场地收取租金的多少,还要取决于市场的地理位置以及出租人向商户提供的服务等多种因素,亨美利嘉公司将{屈2X}收取的租金作为其实施侵权而取得的非法获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关于侵权赔偿损失数额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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