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陈进霞、王伟、屈广鑫、冯丽华、屈文福、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玉皇庄26号、北京市门头沟区月季园梨园35号院1户、
北京亨美利嘉商贸有限公司与{屈2X}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高民终字第1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亨美利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侯庄子村北公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陈0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王1X},男,汉族,1955年6月4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
{地址: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屈2X},男,汉族,1979年6月21日出生,北京亨利美佳家具销售中心业主,住
{地址:1}。
委托代理人
{冯3X},北京市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屈4X},男,汉族,1950年12月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
{地址:1}。
上诉人北京亨美利嘉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亨美利嘉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13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7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亨美利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王1X},被上诉人
{屈2X}及其委托代理人
{冯3X},被上诉人
{屈4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02年5月28日,亨美利嘉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注册成立。2004年6月7日,亨美利嘉公司石景山分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亨美”文字商标,注册类别为第35类,该申请目前仍处于审查阶段,尚未进行初审公告。
2004年12月25日,亨美利嘉公司与
{屈4X}签订协议,约定
{屈4X}与
{陈0X}签订《租赁合同》于2004年12月31日解除,在此之前撤出厂家的质量保证金交亨美利嘉公司,售后服务也由该公司负责;2005年1月1日以后继续经营者的售后服务由
{屈4X}负责。此后,亨美利嘉公司撤出亨美建材家俱大世界,并将门口招牌中的“亨”字摘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