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张镝飞、刘飞跃、潘升东、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广电中心大楼、
北京五谛风格动画制作有限公司诉六安市广播电视中心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朝民初字第5460号
原告北京五谛风格动画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翔里1号华盛乐章(住宅)51座9层E1。
法定代表人
{张0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刘1X},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广播电视中心,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潘2X},该中心局长。
本院在审理北京五谛风格动画制作有限公司诉六安市广播电视中心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五谛风格动画制作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五谛风格动画制作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