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陈萌、朱阁、磨铁(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址北京市朝阳区老君堂绿洲家园22楼2门101室、址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乡赵辛店村154内1号、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佳境天城国际商务公寓A座1003室、
凌梦诉磨铁(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版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朝民初字第07224号
原告凌梦,女,汉族,1975年12月26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奉新县冯川镇二衙巷11号9栋2-1号,住址北京市丰台区花乡育芳园31楼2门402室。
委托代理人
{陈0X},女,汉族,1985年8月18日出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系03级学生,住
{地址:0}。
委托代理人
{朱1X},女,汉族,1986年2月1日出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系03级学生,住
{地址:1}。
被告
{公司2},住
{地址:2}。
法定代表人漆峻泓。
本院在审理凌梦诉
{公司2}出版合同纠纷一案中,凌梦于200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