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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生代影视合作公司诉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捷报互动公司辩称:新生代公司提交的公映许可证和送审报告不能证明其是涉案影片的权利人;新生代公司诉称的侵权行为发生时,我公司还没有成立,涉案网站当时归{陆3X}个人所有,应由{陆3X}承担责任;新生代公司没有举证证明涉案网站上的电影与其主张权利的电影相同,网站上提供下载的也可能是片花或者花絮;新生代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我公司不同意新生代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过程中,新生代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电影《自娱自乐》公映许可证、送审报告单、立项批复和《自娱自乐》DVD光盘,证明其享有影片《自娱自乐》的著作权;
  
  2、12份报纸复印件和新浪网、搜狐网网页报道,证明涉案影片的社会反响和投资规模;
  
  3、(2004)长证内经字第14101号公证书,证明捷报互动公司的侵权事实;
  
  4、律师费、差旅费发票,证明其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5、授权书,证明上海电影集团公司、银都机构有限公司授权其独立负责涉案电影侵权事宜;
  
  6、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和捷报互动公司的企业信息,证明捷报互动公司的主体资格。
  
  捷报互动公司对新生代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2中长江日报、成都日报、重庆晚报、北京青年报、北京娱乐信报以没有原件或没有查询单位盖章为由不认可真实性,对报纸的证明力有异议,对网页报道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不予认可;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力有异议,提出公证的网站不是其公司的网站;对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力有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和证明力有异议;对证据6没有异议。
  
  捷报互动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7、注册证明,证明域名jeboo.com系{陆3X}于2005年10月20日转让给其所有。新生代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认证:鉴于捷报互动公司对材料1、材料3-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故本院对该5份证据予以确认;对于材料2中有原件或查询单位盖章的报纸本院亦予以确认,对于没有原件或没有查询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因捷报互动公司对此提出异议,故本院对此不予认定。就材料7,因没有其他材料佐证,且新生代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故本院对此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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