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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生代影视合作公司诉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摘要:张孝品、任立民、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陆德、汪涌、史学清、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SOHO A座2103室、

上海新生代影视合作公司诉{公司2}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朝民初字第02386号


  原告上海新生代影视合作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斜土路2669号2101-2103室。
  法定代表人陈燕,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0X},上海知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1X},上海知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司2},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陆3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4X},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5X},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新生代影视合作公司(简称新生代公司)诉被告{公司2}(简称捷报互动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甄珂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生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0X}{任1X},捷报互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5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生代公司诉称:电影《自娱自乐》是由我公司与上海电影集团、银都机构有限公司联合制作,共同享有著作权的影片。该影片在2004年6月21日取得公映许可证,并于同年7月1日开始在国内外公映。在影片首映后不久,我公司发现捷报互动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其捷报宽频网站上(域名:www.jeboo.com)提供该影片的下载、观看服务。为此,我公司通过电子邮件、传真、律师函等方式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但未取得实际效果。捷报互动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我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导致我公司的影片无法按照原定计划进行影院、电视台、音像市场等商业发行活动,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捷报互动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取证费、律师费和差旅费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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