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张孝品、任立民、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陆德、汪涌、史学清、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SOHO A座2103室、
上海新生代影视合作公司诉{公司2}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朝民初字第02386号
原告上海新生代影视合作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斜土路2669号2101-2103室。
法定代表人陈燕,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张0X},上海知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任1X},上海知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公司2},住
{地址:0}。
法定代表人
{陆3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汪4X},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史5X},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新生代影视合作公司(简称新生代公司)诉被告
{公司2}(简称捷报互动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甄珂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生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张0X}、
{任1X},捷报互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史5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生代公司诉称:电影《自娱自乐》是由我公司与上海电影集团、银都机构有限公司联合制作,共同享有著作权的影片。该影片在2004年6月21日取得公映许可证,并于同年7月1日开始在国内外公映。在影片首映后不久,我公司发现捷报互动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其捷报宽频网站上(域名:www.jeboo.com)提供该影片的下载、观看服务。为此,我公司通过电子邮件、传真、律师函等方式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但未取得实际效果。捷报互动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我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导致我公司的影片无法按照原定计划进行影院、电视台、音像市场等商业发行活动,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捷报互动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取证费、律师费和差旅费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