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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北京风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风网公司认可上述公证书中第6页至第8页记载的内容是其公司网站的内容,但提出之所以公证书中出现其公司网页,是因为其网站被域名为doyao.com的网站非法嵌入,且公证记载的侵权内容也不是出现在其公司网站上,而是出现在doyao.com(都要)网站上。
  
  通过www.net.cn查询,doyao.com域名的注册人为“liguodong”。风网公司的网站有两个,名称分别为“北京风网”(域名为www.100tv.com)和“风网”(域名为www.fone.net.cn)。
  
  上述事实,有9本武侠小说、版权转让合同、公证书、备案网站查询单、doyao.com域名在www.net.cn上的登记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三面向公司与涉案9本武侠小说作者刘帮华签订的《版权转让合同》,可以认定三面向公司自涉案9本武侠小说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享有著作财产权,且有权对签约前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因此,三面向公司有权要求侵犯涉案9本武侠小说著作财产权的主体承担侵权责任。
  
  三面向公司本次诉讼所主张的风网公司的侵权行为是,风网公司将含有侵权内容的“都要”网站嵌入其公司网站,为不能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都要”网站提供帮助。因此,三面向公司应当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三面向公司依据公证书证明该事实,但公证书显示登录的是“都要”网站,进入该网站后显示页面中包括风网公司“北京风网”的页面。而非在登录“北京风网”网站后显示页面中包括“都要”网站的网页。因此,依据该公证书不能证明风网公司实施了嵌入含有侵权内容的“都要”网站,为“都要网站提供帮助。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 079元,由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甄珂
人民陪审员     郭秋梅
人民陪审员     王 杰
二OO七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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