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网公司认可上述公证书中第6页至第8页记载的内容是其公司网站的内容,但提出之所以公证书中出现其公司网页,是因为其网站被域名为doyao.com的网站非法嵌入,且公证记载的侵权内容也不是出现在其公司网站上,而是出现在doyao.com(都要)网站上。
通过www.net.cn查询,doyao.com域名的注册人为“liguodong”。风网公司的网站有两个,名称分别为“北京风网”(域名为www.100tv.com)和“风网”(域名为www.fone.net.cn)。
上述事实,有9本武侠小说、版权转让合同、公证书、备案网站查询单、doyao.com域名在www.net.cn上的登记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三面向公司与涉案9本武侠小说作者刘帮华签订的《版权转让合同》,可以认定三面向公司自涉案9本武侠小说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享有著作财产权,且有权对签约前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因此,三面向公司有权要求侵犯涉案9本武侠小说著作财产权的主体承担侵权责任。
三面向公司本次诉讼所主张的风网公司的侵权行为是,风网公司将含有侵权内容的“都要”网站嵌入其公司网站,为不能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都要”网站提供帮助。因此,三面向公司应当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三面向公司依据公证书证明该事实,但公证书显示登录的是“都要”网站,进入该网站后显示页面中包括风网公司“北京风网”的页面。而非在登录“北京风网”网站后显示页面中包括“都要”网站的网页。因此,依据该公证书不能证明风网公司实施了嵌入含有侵权内容的“都要”网站,为“都要网站提供帮助。
综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 079元,由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甄珂
人民陪审员 郭秋梅
人民陪审员 王 杰
二OO七年四月